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508号
被告人金东(曾用名“金小东”),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盐亭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79********,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号,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2月、6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20年3月17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8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东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金东预谋盗取钱财后从绵阳市区乘车到江油市区,步行寻找目标。同日22时许,金东捡拾铁棍撬断**街道**街**号沈某某经营的“**服装”店玻璃门把手,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内现金155元;同日23时许,金东拆卸下**路**段**号罗某某经营的“**包子店”百叶窗三块玻璃,钻入店内,因收银台内未存放现金,金东遂离开。被拆卸下的玻璃遗失;次日1时许,金东强力推拉**路**段**号曾某某经营的“**”店双扇玻璃门,从门间缝隙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内现金545元。后金东逃离江油市区,赃款已被其耗用。
2020年12月4日,江油市公安局民警抓获金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金东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金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金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海燕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金东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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