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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里乃子体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里乃子体,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4********,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四川省昭觉县********号。2012年6月23日因犯罪盗窃罪,被昭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里乃子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里乃子体,路过昭觉县玛增依乌乡阿力洛村某某某家门口时,发现大门未锁,院内停有一辆电瓶车,遂产生将该车盗走之念,于是,被告人里乃子体进入院内将被害人某某某的一辆黑色玉骑铃盗走后,以900元的价格卖到本市长安“**车行”。案发后,已追回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9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里乃子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里乃子体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兴碧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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