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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采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5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河北省盐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19日由温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采某某在“天天货清清”网络平台上发布销售服装、口罩等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与其在平台、微信上联系购买,后以要求被害人支付定金、货款等理由骗取财物。上述期间,骗取在本市箬横镇支付财物的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00元及被害人张某某、刘某甲、佘某某、刘某乙等人财物12770元,共计15770元。

2020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采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益民街195号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采某某已退赔部分被害人财物共计14570元,并取得被害人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转账记录、照片、截图、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张某某、刘某甲、佘某某、刘某乙、吕某某、魏某某、卢某某、南某某、杨某甲、叶某某、何某某、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采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韬

检察官助理:郑烨阳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采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单轨电子卷宗移送、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扣押手机壹部暂存于温岭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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