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酒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8********,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工作单位:满城区**局。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酒某某醉酒驾驶冀F0****小型客车沿满城区**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家属院路段左转弯掉头时与刘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酒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酒某某与刘某某近亲属达成协议,酒某某一次性赔偿刘某某近亲属抢救费、死亡补偿金、老人赡养费、精神损失费、存尸费、丧葬费、电动自行车车损等全部损失共计八十五万元整,刘某某家属不再追究酒某某任何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对酒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杨某某、毕某某、郄某某、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酒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酒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丽娟
检察官助理:李晨亮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酒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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