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酆某某两年前找人改装自家电表(电表号:*********),通过损坏计量装备的方式窃取电量。2019年8月6日,供电公司**供电所工作人员谢某某、丁某某在酆某某家检查电表时发现其窃电行为,后报案。根据丰城市供电公司电量数据显示,酆某某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共盗取电量38410千瓦时,盗电金额为23046元。2019年8月12日,酆某某补交电费23046元,供电公司对酆某某窃电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酆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酆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雷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酆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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