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三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简阳**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街道**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3月4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鄢某某于2011年4月,在简阳市注册成立简阳**融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鄢某某以1.5%至2%的月利率公开向简阳辖区内的278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5701.04万元,借贷给资阳市**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实业有限公司等26个单位和个人。2018年9月,被告人鄢某某经民警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截止2020年4月,被告人鄢某某已退还集资参与人本金924.7812万元,支付利息2064.976万元。多数集资参与人已对被告人鄢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词,鉴定意见,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全青飞
检察官助理:周玉龙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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