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现住:遵义市播州区**社区**楼**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鄢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岳某某后,对岳某某展开追求并希望确认恋爱关系。2020年9月7日2时许,被告人鄢某某酒后通过微信与岳某某聊天并拨打岳某某的电话,被岳某某拉入黑名单后,被告人鄢某某到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栋**单元**室岳某某租赁的房屋处,因敲门无人应答,鄢某某使用暴力将该房屋的防盗门踹坏,强行闯进屋内并进入岳某某卧室,将卫生间门打开找到正在洗澡的岳某某,岳某某关上门后,被告人鄢某某将卫生间钢化玻璃门砸坏。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钢化玻璃门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75元,被损毁的防盗门因材料不详,不予以认定。
案发后,被告人鄢某某的家属赔偿岳某某物品损失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元,取得了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岳某某、谭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丹
检察官助理 周青青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鄢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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