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8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镇**村**号附**号。2017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鄢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国际社区首钻A座附二楼车库,以试拉停车位上所停轿车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后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号车位上的一辆的灰色渝B****宝马牌小型轿车的车门拉开,又将该车后备箱打开,盗走后备箱内储物箱内的现金六捆共计6万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鄢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紫光学苑2栋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被告人鄢某某家中查获未使用的赃款54600元,从其身上查获未使用的赃款1136元,从曾某某处查获被告人鄢某某给的赃款3155元。后公安机关将剩余全部赃款发还给了被害人杨某某。
归案后,被告人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监控截图观看笔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附:
1. 被告人鄢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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