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鄢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鄢某某,曾用名鄢某飞,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马场镇那细村村委办公室一楼“群众工作室”广电机房内,将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分公司(简称普定广电公司,下同)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总价值10816元的两块烽火牌16孔通信业务板及板上的32块光模块盗走。

2. 2019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马场镇新寨村村委办公室二楼“监督委员办公室”的广电机房内,将普定广电公司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价值5408元的一块烽火牌16孔通信业务板及板上的16块光模块盗走。

3. 2019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鸡场坡镇那支村村委办公室二楼“警务调解室”的广电机房内,将普定广电公司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价值72元的4块光模块盗走。

4. 2019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鸡场坡镇鸡场坡村镇政府二楼“办公室1”的广电机房内,将普定广电公司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价值10816元的两块烽火牌16孔通信业务板及板上的32块光模块盗走。

5.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穿洞街道贡达村村委办公室一楼杂物室的广电机房内,将普定广电公司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价值5408元的一块烽火牌16孔通信业务板及板上的16块光模块盗走。

6.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穿洞街道大树村村委办公室一楼值班室的广电机房内,将普定广电公司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价值5408元的一块烽火牌16孔通信业务板及板上的16块光模块盗走。

7.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穿洞街道联合村村委办公室一楼休息室的广电机房内,将普定广电公司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价值126元的7块光模块盗走。

8.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黄桶街道河柳村村委办公室二楼杂物室的广电机房内,将普定广电公司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价值10816元的两块烽火牌16孔通信业务板及板上的32块光模块盗走。

9. 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化处镇水苑村村委办公室一楼“防灾减灾室”广电机房内,将普定广电公司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价值5408元的一块烽火牌16孔通信业务板及板上的16块光模块盗走。

10. 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化处镇焦家村村委办公室一楼“妇检室”的广电机房内,将普定广电公司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价值5408元的一块烽火牌16孔通信业务板及板上的16块光模块盗走。

11. 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黄桶街道斗篷村村委办公室一楼“婚育新风文化书屋”的广电机房内,将普定广电公司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价值5408元的一块烽火牌16孔通信业务板及板上的16块光模块盗走。

12.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穿洞街道人民村村委办公室四楼杂物室的广电机房内,将普定广电公司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价值5408元的一块烽火牌16孔通信业务板及板上的16块光模块盗走。

13. 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定南街道陇财村村委办公室一楼“群众谈话室”的广电机房内,将普定广电公司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价值10816元的两块烽火牌16孔通信业务板及板上的32块光模块盗走。

14. 2019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补郎乡翁卡村村委办公室三楼厨房的广电机房内,将普定广电公司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价值5408元的一块烽火牌16孔通信业务板及板上的16块光模块盗走。

15.2019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坪上镇大哪村镇政府四楼“坪上服务站机房”内,将普定广电公司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价值10816元的两块烽火牌16孔通信业务板及板上的32块光模块盗走。

16.2019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鄢某某到普定县猫洞乡中兴村乡政府三楼的广电机房内,将普定广电公司在此设立的通信设备上价值21632元的四块烽火牌16孔通信业务板及板上的64块光模块、价值2268元的一块烽火牌8孔通信业务板及板上的8块光模块盗走。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鄢某某将所盗的业务板及光模块销赃后获利10万余元,其将赃款用于购买一辆比亚迪牌F0型轿车及个人挥霍。案发后普定县公安局民警将该轿车依法扣押,追回被盗的16孔通信业务板16块、8孔通信业务板1块及光模块271块并发还被害单位。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比亚迪牌F0型轿车一辆;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发票、退赔记录、领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鄢某某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313页、散卷5页。

3.比亚迪牌F0型轿车一辆(现暂存于普定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