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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662号

被告人鄢某某 ,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14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 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4日该分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鄢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镇**园**期**栋**家中,趁其继父李某某的不注意之机,通过使用李某某的手机、建设银行卡号与自己的QQ号码绑定,后将李某某手机内用于接收银行短信服务的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之后,鄢某某将李某某该银行卡中的钱转入自己的QQ钱包,以此盗窃李某某的财产。2020年2月28日至3月1日,鄢某某从李某某建设银行卡共计转账人民币44900元。

2020年7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鄢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和合家园二期负二楼车库153号车位,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轿车,将其车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400元的钱包盗走。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鄢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到案后,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李某某对鄢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犯罪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鄢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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