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8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孙克弼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鄢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逸景天宸工地,趁人不备时盗窃建筑工地用方钢斜支架一根,后将该方钢斜支架出售给周某某,获利人民币60余元。
2.数日后,被告人鄢某某再次来到逸景天宸工地,趁人不备时盗窃同规格的方钢斜支架一根,后将该方钢斜支架再次出售给周某某,获利人民币60余元。经称量,上述两根方钢斜支架均重33.5kg。经鉴定,该方钢斜支架市场零售价格为¥39.5元/公斤。被盗的两根方钢斜支架价值共计人民币2646.5元。
3.同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鄢某某再次来到逸景天宸工地,盗窃废旧钢筋截头时,因被工地施工人员发现未果。
4.同年12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鄢某某又来到逸景天宸工地盗窃废旧钢筋截头,其将废旧钢筋截头带离工地时,被工地施工工人发现,其方将上述废旧钢筋截头予以归还。经称量,上述废旧钢筋截头重9.5kg。经鉴定,该废旧钢筋截头市场零售价格为¥2.00元/公斤。被盗废旧钢筋截头价值约为人民币19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鄢某某盗窃4次,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6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的废旧钢筋截头及销售至废旧回收站的方钢斜支架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鄢某某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解除拘留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孙某乙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武汉市蔡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称量笔录;7.被告人鄢某某的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腾
检察官助理:黄雅美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被告人鄢某某取保候审在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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