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490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栋**房。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鄢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集团公司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粤Z4****港车上一公文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盗走并逃离现场。
2018年5月22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集团大厦门口将被告人抓获归案并在被告人住处查获涉案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情况查询、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