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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鄢某某分别承接了**县**区***楼袁某某的家装工程、**县**镇**村孙某某、赵某某两家的自建房装修工程、**县**镇**楼*单元王某某的家装工程、以及**县**镇**楼*单元陈某某的家装工程,且在明知自己不可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的情况下,为达个人目的,仍继续承接了**县**楼杨某某火锅店的装修工程。承接上述装修工程后,被告人鄢某某前后共计收受六名受害人预付款人民币598250元,其中孙某某118750元、王某某50000、袁某某29000元、陈某某40000元、杨某某280000元、赵某某80500元。收受预付款后被告人鄢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开始装修。2018年11月中旬,由于被告人鄢某某个人消费挥霍预付款和经营不善,所剩预付款已无法完成剩余的装修工程,加上杨某某等人开始催促被告人鄢某某继续履行合同,为了逃避责任,被告人鄢某某借口回老家筹钱离开舟曲,并更换了联系方式,随后失去联系。2019年1月18日,被害人赵某某向舟曲县公安局报案。经网上追逃,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鄢某某被西安铁路公安处略阳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甘肃省三公价格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六家在建装修工程已完成部分价格评估,杨某某火锅店已完成装修部分价格为161338.80元,陈某某已完成装修部分价格为9923.80元,孙某某自建房装修完工部分价格为82289.94元;赵某某自建房已完工价格为74209.77元;王某某商品房装修已完工价格为47826.70元;袁某某商品房装修完工价格为62336.65元,合计已完工部分价格评估为437925.67元,取整4379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甘肃省三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舟曲县城关镇舟林嘉园二楼火锅店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收受预付款后未按期履行合同并逃匿,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603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霞

2020年9月23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于舟曲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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