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4********,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个旧市**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19时46分许,被告人鄢某某在澜沧县新兴加油站附近因争抢客户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鄢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李某某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检察官助理:罗梦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路**小区**幢**单元**号自家中,联系电话1575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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