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同年6月30日期间,同案人秦某某(已判决)组织被告人鄢某某与同案人黄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李某某、余某某、颜某某、母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任某某(均已判决)及“光头汉”(另处理)等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复苏村七沙街47号对面屋棚开设赌场,由秦某某负责赌场的运作并与被告人鄢某某轮流发牌抽水,由黄某某负责记账并放贷,由李某某、任某某负责招揽赌客,由林某某、刘某某、袁某某、余某某、颜某某、母某某负责把风,聚集参赌人员用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等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6月3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将上述赌场查获,现场抓获同案人黄某某、林某某、刘某某、袁某某、余某某、颜某某、母某某、任某某、李某某,以及参赌人员麦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熊某某、李某某、谭某某、韦某某、安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91385元,以及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等。2016年7月8日至26日,公安人员先后抓获同案人秦某某、王某某、张某某。2018年8月7日,被告人鄢某某到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赶水派出所自首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鄢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鄢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附:
1.被告人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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