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鄢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鄢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3时许,张某甲将车牌为鄂Q****2的小车停放在恩施市沿江路法苑小区入口旁的公路上,当天17时许,张某甲取车时发现该车车轮被居民鄢某某等人上锁。张某甲与被告人鄢某某因停车费问题发生争执,张某甲报警。恩施市公安局红庙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民警吕某某等人来到案发现场进行处理,后民警黄某某带领民警李某某等人增援。黄某某了解情况后,调解无果,于是告知鄢某某等人到派出所继续调解,鄢某某遂躺在鄂Q****2的小车后轮。黄某某见围观人员聚集遂对鄢某某采取强制带离措施,在强制带离过程中,鄢某某将黄某某胳膊咬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出警情况说明、警官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患**情证明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恩)公(司)鉴(痕)字[2020]005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以暴力的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世彦

检察官助理:马武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五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