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鄢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鄢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6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队,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年12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鄢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Z*****红色黄川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抽血检测,鄢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82.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鄢某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川Z*****红色黄川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同时查明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 10月31日,已达到报废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511

附:

1.被告人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10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