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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鄢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村**组**号。2015年5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0时左右,被告人鄢某甲驾驶鄂D****Y丰田小型普通客车从江陵县沙岗镇驶往郝穴镇,当车行驶至**镇**村****号(荆州**公司)门前路段时,因对向车辆灯光刺眼无法看清路面撞上同向行驶在其前方的由被害人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裴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鄢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鄢某甲拨打110和120,在现场等待交警勘察完毕后,到事故大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鄢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4、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凡玲

检察官助理:孙燃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4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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