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委**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阳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陈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和失火罪,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将蔡某某非法狩猎案与鄢某某、陈某甲非法狩猎、失火案并案审理。被告人鄢某某、陈某甲、蔡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蔡某某听说陈某乙在**镇**村六组承包经营的田地经常有野猪出没,遂邀约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丙(另案处理)三人合伙到陈某乙的承包田田埂上狩猎。三人在靠近山脚的田埂猎上架设电网,并用蓄电池作为电源,在晚上七八点至次日凌晨三四点时间段狩猎。被告人鄢某某看到蔡某某等人无任何收获,便主动提出使用自家的家用电作为电源,并一起参与晚上的值守工作。四人明知9、10月为禁猎期仍在田埂上电网狩猎,一直持续至该承包田稻谷收割后才停止。在此期间,该电网先后猎捕到小野猪三头,野兔三只,鄢某某、蔡某某等四人将其中两头野猪肉均分(另有一只因未及时发现而腐烂),二只野兔四人一起吃了,另有一只野兔售卖的人民币100元用于抵付蔡某某先前购买的电网线。
2019年10月25日,鄢某某告知蔡某某**镇**村**山场防火线已新修好,可以架设电网。次日,蔡某某约着鄢某某、陈某甲、陈某丙到**街商议,四人均同意到该山场继续利用电网非法狩猎。四人重新购买一卷电网线,外加此前在田埂狩猎时的旧线,同年10月27日、28日在新修防火线上架设,并将1500米左右的电网线经过位置的杂柴、杂草用柴刀砍除。四人商定自2019年10月28日晚上开始通电,每天天黑后开始送电,次日凌晨三四点钟关电,并约定通电时二人一组轮班值守。10月28日至10月31日电网按既定计划通电狩猎,未猎捕到任何动物。2019年11月1日,鄢某某和陈某甲二人值班,晚上7时许,鄢某某一个人先期到达,并将升压器接通电源后在一旁值守。同班值守的陈某甲到达后,发现升压器的响声不正常,其根据往常经验,采取断电后再次送电的方式,来判断电网是否电到猎物,二人发现再次送电后升压器仍然不正常,便立马断开电源,然后沿着架设电网线路去寻找猎捕到的动物,刚走到山场垅底时,发现该山场半山处已经着火,起火点就在四人架设电网线的位置,当时过火面积不足二亩,二人意识到可能是电网引发山火,心生恐惧,便立刻对架设的电网线和升压器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发现群众已经上山灭火,为避免被发现,二人遂乘黑夜逃离现场。该山火直至次日早上8时许才被扑灭,上山灭火的村民在最初起火位置发现一头约重200余斤的野猪。经阳新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发现**山场留有部分未被拆除的铁丝线(16#),铁丝线架设在防火线边上,并用树桩或树枝固定,距离地面高度30-50厘米,距离山颈约140米处,发现有铁丝线被烧黑,从现场痕迹可以推断该处为起火点位置。
经林业科学技术鉴定:此次火灾造成山场过火总面积180.7公顷,未成林造林面积7.53公顷,其中乔木林地面积118.57公顷,灌木林地面积53.25公顷,未成林造林地面积7.5公顷,采伐迹地面积1.35公顷。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主动向阳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主动向阳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鄢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主动向阳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火险等级证明、气象资料证明、现场照片、控诉状、扣押清单、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宣传活动登记表、宣传图片、情况说明和证明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陈某丁、吴某某、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程某甲、陈某A和陈某B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乙和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鄢某某、陈某甲、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报告和阳新县**镇**村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陈某甲、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陈某甲、蔡某某两次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并在第二次架设电网非法狩猎过程中引发山火,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法狩猎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陈某甲、蔡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盈盈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鄢某某、陈某甲、蔡某某现均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拾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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