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西省丰城市**镇**村村民,住该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西省丰城市**镇**村村民,住该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西省丰城市**镇**村村民,住该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王某甲、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鄢某某、王某甲、余某某与熊某某、过某某(均另案处理)、金某某(在逃)预谋以网络赌博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由鄢某某、金某某提供资金,熊某某、王某甲和过某某负责具体实施诈骗。
10月17日,被告人熊某某通过探探软件添加被害人王某乙为微信朋友,以谈恋爱为名取得王某乙的信任,让王某乙下载了由其控制的假博彩平台“京东云”APP,并指导王某乙注册了充值账户进行小额投注。后熊某某通过修改平台数据让王某乙误以为自己赢钱,诱骗王某乙加大投注金额。10月20日至10月22日,王某乙在济南市历下区南券门巷17号楼5单元202家中,先后六次向熊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款115700元用于投注,收到“返现奖励”7448元。后熊某某安排王某甲、余某某、过某某等人将全部赃款取现。
以上,被告人鄢某某、王某甲、余某某诈骗数额为108252元。案发后赃款未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王某甲、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王某甲、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余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鄢某某、王某甲、余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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