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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某、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3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日,本院决定对鄢某某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陕西省城固县**办事处**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1月2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鄢某某向饶某某借款40万元,2013年鄢某某、饶某某双方商定该笔债务本息共计80万元,后饶某某受聘于**商行担任法律顾问。2015年8月1日饶某某将鄢某某约到**商行商谈还款事宜未果,饶某某派**商行一方人员田某甲拿链锁将鄢某某汽车锁住。鄢某某打电话告知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甲要求饶某某或田某甲接听电话遭到拒绝。饶某某因担心陈某甲、鄢某某安排人员到**商行闹事,便打电话报警。城固县公安局三里桥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田某甲打开锁具。后陈某甲、鄢某某一方安排齐某某(另案处理)和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商行门口打横幅、辱骂滋事。

2015年8月3日下午14时许,陈某甲从外地回城固县后,便同被告人鄢某某召集了陈某乙(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齐某某、孙某某等人分乘陕****号、陕****号、陕****号等车来到**商行。饶某某见陈某甲一方可能是要滋事,便向陈某甲说明自己与鄢某某的借贷与其他人无关,但陈某甲不听,派陈某乙到二楼将**商行实际控制人田某乙叫到一楼大厅。田某乙、田某甲、左某某下楼后,田某乙给陈某甲打招呼递烟,陈某甲将烟扔向田某乙,田某乙回挡时手打到陈某甲脸上,陈某甲便撕扯田某乙并跳到办公桌上,拿起桌上摆放的工艺品宝剑剑鞘朝田某乙头面部击打。随即鄢某某、陈某乙、马某某、罗某某、刘某某、齐某某、王某某等上前一同殴打田某乙。王某某朝田某乙踢了两脚后又欲拿商行拖把棒打田某乙一方时被劝阻。罗某某拿起商行的拖把棒殴打田某乙一方,饶某某、左某某等人上前劝架保护田某乙,腾某某、田某甲、左某某均被拳打脚踢。陈某甲用剑鞘将田某乙头部打至流血后,下令停止殴打。期间,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打架现场给陈某甲一方助威。齐某某从自己轿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根事先准备的木棒冲入商行欲殴打田某乙一方,但发现双方打架已停止便未使用该木棒。田某乙因惧怕陈某甲,认为系鄢某某引起,遂对滕某某、田某甲下令让把鄢某某砍翻。田某甲、滕某某二人即跑出商行大厅,田某甲从自己越野车后备箱内取出砍刀,被饶某某、陈某甲一方的人阻止后放回车内,滕某某又从田某甲车内拿出砍刀欲追砍鄢某某,在抽取手中刀套时将自己左手手指部捋伤后,滕某某将刀放在地上被鄢某某拿上该砍刀逃离现场。后有孙某某驾车拉着陈某甲,在陈某甲带领下与陈某乙等人离开现场。经城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田某乙头皮挫裂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孙某某等人,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  超

检察官助理:刘济铖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鄢某某现在家监视居住,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城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七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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