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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鄢某、李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405号 

被告人鄢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小区****单元(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号附**号)。2014年4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鄢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鄢某乘坐滴滴车时认识了司机被害人刘某某,因没有钱用便与其妻子被告人李某某商量好一起想办法去诈骗滴滴车司机刘某某的钱财。当日19时许,鄢某找到刘某某借款800元后,以账户收支流水过大,账户异常无法转款为由, 由李某某制作假的转账记录,欺骗已向刘某某银行账户转款10000元。鄢某用自己的大额支付宝流水记录取得了刘某某信任,让刘某某误认为鄢某有还款实力。到2020年7 月初期间, 鄢某伙同李某某编造“收钱打了架要赔钱” 、“云南建筑工地需要资金” “工地收钱要车费” 、“欠对方高利贷要花钱将李某某取出来” 、“倒卖银行卡套卡赚取差价” 等各种理由多次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诈骗,共计诈骗刘某某99947.64元。其中,刘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35300元,通过微信转账50530元,通过花呗透支4100元,通过银行卡透支10017.64元。

2020年3月份,被告人鄢某以自己被人砍了现在要去法院打官司需要钱为由,向被害人叶某某借款2000元钱,后叶某某要求鄢某还钱,因鄢某无钱还款,便由李某某冒充鄢某的姨姐,二人合伙采用制造虚假转账账单声称帮鄢某还款,后又以信用卡购买了手机之后额度不够,自己需要支付一笔烟钱等方式多次诈骗叶某某共计25500元。

被告人鄢某、李某某二人共计诈骗他人财物125447.64元;被告人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鄢某于2014年4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鄢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共计125447.6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鄢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鄢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谭雪莲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鄢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5213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申请证人出庭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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