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2764号
被告人鄢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乡**街**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1年10月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罚款500元,收缴赌资2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被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2017年5月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20年6月17日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衷华强,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镇**路**号**住宅区**栋**单元**室。2016年1月15日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12月5日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3月5日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4月12日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8月17日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1月9日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志勇,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2015年7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县**乡**村**自然村**号。2020年7月7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鄢某、贾某某、衷华强、谭志勇、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以夏某乙、张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十多人在南昌县小兰邓埠村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楼,黄某某、喻某某和被告人鄢某、贾某某是首批加入的股东,几天后,文某某入股该赌楼,4月22日左右,被告人谭志勇、衷华强入股。赌楼平均每天获利10000余元,2020年4月3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楼,当场抓获黄某某、喻某某、文某某以及其他一些参赌人员,查获赌资人民币85000余元。夏某乙、张某某负责招揽赌客来该赌场赌博,安排赌场事情,维持赌场秩序,安排股东在赌场应方,喻某某、文某某、黄某某、鄢某、贾某某、衷华强、谭志勇等股东负责应方赌博。被告人夏某甲在楼主夏某乙安排下,为赌楼接送赌客,由赌楼支付工资。
2020年6月至8月,五名被告人相继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鄢某、贾某某、衷华强、谭志勇、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黄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鄢某、贾某某、衷华强、谭志勇、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贾某某、衷华强、谭志勇、夏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鄢某、贾某某、衷华强、谭志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被告人夏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均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鄢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衷华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谭志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超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鄢某、贾某某、衷华强、谭志勇、夏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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