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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鄞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路**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鄞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鄞某某使用手机号码1897620****在“土豆德州”赌博APP平台注册账号,开设“招财宝”俱乐部招揽赌客进行赌博,为赌客上分累计人民币9万余元。

2019年6月19日,民警在海南省万宁市**镇**路**宿舍抓获被告人鄞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凭证等;

2.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鄞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鄞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建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鄞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620****。

2.侦查卷宗共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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