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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_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鄂某甲,曾用名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6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天津市河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经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鄂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在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该院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2月18日收到案卷材料后,承办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4月30日20时许,在扎兰屯市**办事处(原扎兰屯市**厂****站门前),被告人鄂某甲与被害人杨某甲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鄂某甲用刀将被害人杨某甲腿部等处扎伤,后鄂某甲等人将杨某甲送至扎兰屯市人民医院救治,随后鄂某甲离开医院回到其姐姐家借钱给杨某甲治病。当鄂某甲借完钱后返回医院时,得知杨某甲已经死亡,便逃离扎兰屯市。经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某甲系被他人用单面刃的锐器刺破右股动脉致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鄂某甲先后逃往北京、广州、天津等地打工,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于2002年办理了名为“樊某某”的户口,开始使用该身份在天津市打工。2008年1月1日,鄂某甲使用“樊某某”身份伙同他人在天津市东丽区实施了抢劫犯罪,2008年6月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至201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然后又回到天津市。2019年11月26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民警在天津市河西区XX浴池内将鄂某甲抓获。另查明,1987年12月21日鄂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鄂某乙、杨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

5、现场勘察、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察笔录、马某某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鄂某甲和询问证人马某某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鄂某甲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甲发生厮打,后持刀刺破杨某甲右股动脉致大出血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贵龙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鄂某甲现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三张、扎兰屯市公安局工作说明(一页)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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