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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鄂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鄂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84********,达斡尔族,初中文化程度,香远饼中王厨师,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鄂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齐市龙沙区南荟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如意人家门前时,因其操作不当摔倒在地,造成鄂旭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路人报警,鄂旭因受伤被120救护车送往齐市中医医院南院。经检验,被告人鄂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 证人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鄂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鄂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德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鄂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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