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鄂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84********,达斡尔族,初中文化程度,香远饼中王厨师,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雅尔塞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鄂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齐市龙沙区南荟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如意人家门前时,因其操作不当摔倒在地,造成鄂旭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路人报警,鄂旭因受伤被120救护车送往齐市中医医院南院。经检验,被告人鄂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 证人曹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鄂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鄂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德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鄂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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