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鄂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92********,彝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桑日县**乡**水电站**局浇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桑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8月26日被桑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桑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桑日县公安局增期乡派出所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韶华,桑日县司法局援助律师。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桑日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3时05分,被告人鄂某某饮酒后驾驶云PX5***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桑日县**乡**村停车场倒车时,与正常停放的川CVV***号轻型普通客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鄂某某驾驶PX5***号轻型普通货车逃离事故现场。桑日县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进行勘察时,发现被告人鄂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两次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139.7mg/100ml 、172.4mg/100ml。后将其带至桑日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2020年8月20日,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54mg/100ml。经桑日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鄂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云PX5***号轻型普通货车、一本驾驶证、一本行驶证、一把车钥匙、二十个酒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点菜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赵某某、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鄂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被告人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月明
检察官助理:格桑次仁
书记员:聂贞娅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桑日县**乡**水电站**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 证人名单一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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