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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鄂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鄂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41979********,达斡尔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期**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鄂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呈贡区雨花路与前兴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鄂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抽血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伏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虹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鄂某某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期**幢**室,联系电话:1370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壹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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