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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都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都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路**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被告人都某在本市江干区**路**便利店购买早餐时,共17次窃得牛奶、咖啡、果汁等物品并放于背包内,共计价值人民币58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都某已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翔

2020521

附:

1.被告人都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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