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都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镇**村。2006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1年9月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5月29日。2020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都某某到昌邑市高逄村,翻墙进入王某甲家中,盗窃香烟5条,手表1对,现金1800元,总价值人民币3010元。

2、2020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都某某到昌邑市徐家北逄村,开锁进入徐某某家中,盗窃iPhone6S手机1部、现金640元,总价值人民币1140元。

3、2020年10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都某某到昌邑市徐家北逄村,翻墙进入王某乙家中,盗窃OPPOA5手机1部、VIVO手机1部,总价值人民币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香烟等(照片);2.书证:电子档案信息、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红梅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都某某被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被告人都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