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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都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都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庄**村人,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安丘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6时许,在安丘市**镇**街**车业门前,被害人李某某欲不付清三轮车尾款将车骑走,被告人都某某不允,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都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胸部打伤。经鉴定,李某某右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波

检察官助理:傅静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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