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都**,男,蒙古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初中文化程度,职业:**职员。户籍所在地:新疆**派出所,现住**室,有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都**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29日被奎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3月28日告知其权利义务, 2020年4月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00时许,被告人都**驾驶新**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行驶至312国道乌苏市公安局大桥检查站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场抓获。2019年11月01日乌苏市公安局委托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科正所【2019】血鉴字第191号检验结果:都**血液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81.9 mg/100ml。
被告人都**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巴德玛
2020年 4 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都**现住新疆**室,联系电话: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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