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87********,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月29 日18时许,被告人都某某超速驾驶辽B****K号轻型货车沿201 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01国道吴炉加油站西侧路段处时,与前方路边行人申某某相撞,造成申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庄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某某系生前机动车辆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大连**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辽B****K号轻型普通货车制动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8km/h。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都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都某某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告公安机关并留在现场配合工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都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庄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芳
代理检察员: 王莉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都某某现取保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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