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郭黄金,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现住湖南省临武县**乡**村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6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二十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黄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郭黄金来到郴州市苏仙区**镇**村,后行至被害人陈某某家楼下,使用梯子从陈某某家二楼打开的窗户处进入家中,盗得一台幻夜黑华为荣耀9X手机、一台幻夜黑华为畅享9PLUS手机及103元现金等物品。郭黄金在离开陈某某家后,使用同样的方法进入附近的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得一台******手机。郭黄金后将三台手机卖给他人,共卖得赃款1300元。
经认定,被盗华为荣耀9X手机、华为畅享9PLUS手机、VIVOZ21I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300元、750元、800元,共计人民币2850元。
另查明,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郭黄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购机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黄金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黄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黄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未退赃、退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黄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回平
检察官助理:邱玥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_郭黄金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