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郭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村**组。2017年4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心脏疾病不予收押,于2020年9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六、七月份,被告人郭某从其邻居孟某某(另案处理)处得到1把经过改装的射钉枪,后藏于家中卧室衣柜顶部;大约一个月后,郭某在本市天府新区某工地上拾得枪柄1个,后藏于家中卧室床头下。
2020年9月28日下午,天府新区永兴司法所工作人员从社区矫正人员处得知郭某有一把火药枪后报警。永兴派出所侦查人员接警后立即赶赴郭某家中进行搜查,后在郭某卧室的衣柜顶部搜到经过改装的射钉枪1把,在卧室的床头下搜到枪柄1个。
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所持有的枪支是在射钉枪基础上改制而成的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非制式、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朝花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现被监视居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村**组,联系电话1832806****、19981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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