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长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郭长文,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冠县**集团业务员,住山东省冠县**街道**村**号。被告人郭长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4日因在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被张家港市公安局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长文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郭长文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长文,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18年11月21日、2019年2月8日、2019年4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月7日、2019年3月20日,张家港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郭长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山东省冠县*甲纺织有限公司、*乙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为江苏省句容市**辅料中心、张家港市*甲服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6694062.95元,税款合计人民币6784607.56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郭长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陈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江苏省句容市**辅料中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2356996.75元,税款合计342469.63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2.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郭长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陈某甲介绍,从冠县*甲纺织有限公司、冠县*乙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至张家港市*甲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价税合计人民币78120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13507.7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张家港市*甲服饰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3.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郭长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陈某甲介绍,从冠县*甲纺织有限公司、冠县*乙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至张家港市**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价税合计人民币179575元,其中税款为人民币26092.1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张家港市**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4.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郭长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陈某甲介绍,从冠县*甲纺织有限公司、冠县*乙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至张家港市*乙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价税合计人民币1555068.75元,税款合计人民币225950.17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张家港市*乙服饰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5.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郭长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陈某甲介绍,从冠县*甲纺织有限公司、冠县*乙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至张家港**时装有限公司、张家港*丙服饰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价税合计3987545.25元,税款合计579386.93元。

6.2014年2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郭长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冠县*甲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冠县*乙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6份至张家港*丁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价税合计人民币10703571.23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555219.82元。上述发票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张家港*丁服饰有限公司退出全部税款。

7.2013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郭长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冠县*甲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冠县*乙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1份至张家港**纺织厂(另案处理),价税合计人民币3483517.28元,税款合计人民币506152.1元。上述发票已申报抵扣,案发后,张家港**纺织厂退出税款30.8万元。

8.2012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郭长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冠县*甲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冠县*乙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冠县*丙纺织有限公司等公司给张家港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甲针织厂(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24294.29元,税款合计人民币730025.7元。上述发票已申报抵扣。案发后,徐某某退出税款35万元。

9.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郭长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冠县*甲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冠县*乙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至张家港市*乙针织厂(另案处理),价税合计人民币75845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10202.16元。上述发票已申报抵扣。

10. 2013年12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郭长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冠县*甲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冠县*乙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7份至太仓**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价税合计4057537.4元,税款合计589556.68元。上述发票已申报抵扣。

11.2015年8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郭长文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从冠县*甲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冠县*乙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0份至常熟市**纺织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价税合计13806307元,税款合计2006044.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证人胡某某、姚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长文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长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松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长文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