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郭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武胜县**乡**村**组**号,住武胜县**镇**小区**栋**楼,农村居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14时许,吸毒人员陆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郭某某购买200元毒品,后陆某某驾驶川XK****号牌别克越野车与邓某某、雷某某一起到原辣百度楼下等郭某,郭某在陆某某车上将200元毒品交给陆某某,陆某某用支付宝扫码付款给郭某200元。被告人郭某离开后,陆某某再次联系郭某购买200元毒品,并开车到钉子户火锅找到郭某,郭某在陆某某车上将毒品交给陆某某,陆某某用微信扫码付款给郭某200元。
2019年7月25日17时许,陆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郭某购买200元毒品,郭某让陆某某在马氏牛肉见面,后郭某在邮政银行附近将200元毒品交给陆某某,陆某某现金支付郭某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武胜县**镇**火锅对面公交站台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建波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据目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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