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二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乡**村人,农民。2020年9月4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10月,被告人郭某甲为防止羊、野生动物等吃食自家地里的花椒树和红薯。在南山凹自家地里和前南岭自家坟地撒了拌有3911农药的麦苗和玉米粒,并将撒农药的事情告知本村及邻村放羊户。2018年2月17日,同村郭某乙的羊吃食了郭某甲地里的麦苗和玉米粒后,7只羊被毒死。2月21日,郭某乙的羊再次跑到郭某甲家坟地,吃食了拌有农药的玉米粒,9只羊被毒死。造成郭某乙16只羊被毒死。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南山凹郭某甲地内麦苗、玉米粒、农药瓶及郭某乙家2号、8号、12号死羊胃内容均检出甲拌磷成分。经乡宁县公安局称量及乡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郭某乙被毒死的16只体重不等山羊认定价格为8149.8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郭某乙经济损失16000元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19年 9月4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条等;2.证人郭某丙、郭某丁等证言;3.被害人郭某乙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更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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