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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870号

被告人郭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2012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4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郭某在重庆市江北区九街高屋西区A座外的马路边,趁被害人李某某坐在路边睡着之际,将其滑落地上的一部苹果XS MAX手机盗走,后在江北区建新东路中兴大厦外的二手手机收售摊点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

经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4363元。

2020年8月3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源不夜城遇到郭某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郭某抓获。郭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购机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郭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行,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建山

检察官助理:朱仙珍

2020年9 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郭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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