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市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大埔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院于同年7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叶某某发现丈夫被告人郭某某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二人婚姻关系紧张。之后,郭某某为阻止叶某某离婚,多次以言语、暴力等手段恐吓、威胁叶某某。2019年6月6日,郭某某、叶某某办理离婚手续。2019年6月10日上午,郭某某携带两把水果刀,驾驶面包车到大埔县人民法院门口,在车内等待叶某某出现,意欲叶某某不答应复婚,便杀死她。当天下午16时许,叶某某从大埔县人民法院内走出,郭某某驾车尾随,行至大埔县湖寮镇**中路**手机专卖店门口的马路上时,郭某某持刀下车拉扯叶某某,叶某某反抗呼救,郭某某遂用刀多次捅刺叶某某的胸部、腹部。经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某死因系受单刃刺器打击致主动脉弓及右心耳破裂造成大量出血死亡。
被告人郭某某杀人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行至大埔县湖寮镇登山公园附近时,拨打110报警电话称自己杀人,并告知警方自己所处位置,后被大埔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等;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案现场视频、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斌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十九张和U盘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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