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东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6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步行至博罗县**镇**路**建材店门前时,趁无人注意之机,拉开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建材店门前的粤S6****白色思域牌小轿车车门,将车内一条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44元)和一枚白银戒指(价值无法鉴定)盗走。同年9月25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将郭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出租屋内缴获上述赃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 叶照威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5.被扣押涉案铂金项链、白银戒指已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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