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未检刑诉〔2019〕1113号
被告人郭某则,曾用名郭瑞,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7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则、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则、王某某伙同刘某甲、何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西安**学院长安校区东围墙外的人行道上拦住被害人刘某乙实施抢劫,强迫刘某乙转账人民币40元;随后郭某则、王某某等人又将被害人秦某某、张某某拦住实施抢劫,强迫二人各转账人民币100元;之后郭某则、王某某等人又来到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与神禾二路丁字路口东南角处,遇见刚好路过此地的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遂将二人拦住索要钱财,未果后,对王某某实施殴打,高某某趁机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则、王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瑜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则、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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