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乡**村**组**号。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村**庄**号。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郭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广场**酒店开设卖淫场所,并招聘被告人张某某、曾某某、程某某(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为其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某主要负责该卖淫场所的收银、招募及管理卖淫女、给卖淫女发放工资等;被告人曾某某主要负责在该卖淫场所接待嫖娼人员;程某某主要负责该卖淫场所开房、接待、收拾房间等。
2018年12月15日21时许,嫖客罗某甲与卖淫女胡某某在**酒店**房间内以20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嫖客王某甲与卖淫女杨某某在**酒店**房间内以20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嫖客戴某某与“欣欣”(另案处理)在**酒店**房间以20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嫖客罗某乙与卖淫女王某乙在**酒店**房间以1900元一次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民警将上述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截图、开房记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户籍材料;2.证人胡某某、罗某甲、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罗某乙、戴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酒店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协助郭某某、张某某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张某某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乔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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