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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宝坻区**街**小区**号楼**门**号,居住地为宝坻区**小区**号楼**。2008年1月2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20年1月14日、3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1月21日、4月3日分别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一次,2月21日、4月30日公安宝坻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郭某某假意与王某甲谈恋爱,编造赎抵押车急需用钱的理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假意与王某乙谈恋爱,编造工程项目急需用钱等理由,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77900元。

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编造能够帮助丰某某办理天津市户口的理由,骗取丰某某人民币37000元。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假意与孙某甲谈恋爱,编造工程急需质保金等理由,骗取孙某甲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6月28日至7月31日,被告人郭某某假意与孙某乙谈恋爱,编造在广州承包工程需用钱等理由,骗取孙某乙人民币175750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假意与李某某谈恋爱,编造在天津市区承包建车库的工程等理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70000元。案发前,郭某某退还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

综上,郭某某共计骗取人民币493650元。

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照片;

2、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扣押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伯靳

检察官助理:李爽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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