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郭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汉市新洲区**镇**园**号。曾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郭某在若干手机QQ群里发送其能帮人领养孩子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张某某得知后于2020年8月25日添加了被告人郭某的QQ号和微信,被告人郭某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通过QQ聊天软件继续虚构其能帮助领养孩子的事实,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通过手机转账方式骗取其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郭某将张某某微信拉黑后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2.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手机截图、转账截图、微信交易明细、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诈骗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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