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191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8日被汕头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4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9月28日假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自报),曾用名莫李峰,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朱辉,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自报),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街道办**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谢某某、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王某甲、谢某某、陈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组成恶势力团伙,时分时合,多次在东莞市、广州市一带高速公路及交通干道上,制造撞车假象,后通过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勒索他人钱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1.20l8年7月2日l2时许,谢某某、张某某等团伙成员驾驶一辆使用假牌照的白色宝马车行驶至**高速**大桥附近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赵某某驾驶五菱宏光小车(车牌贵FW****),便使用螺丝砸赵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谢某某、张某某等人以赵的车碰撞坏宝马车左后视镜为由,使用语言恐吓等手段,迫使赵某某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方式,将3800元转到郭某某提供给团伙成员使用的微信账户,后谢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分赃。
2.2018年7月3日12时许,谢某某、张某某等人驾驶一辆使用假牌照的白色宝马车行驶至**高速**出口附近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着一辆雪佛兰小车(车牌为赣B6****),便使用螺丝砸罗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谢某某、张某某等人以罗的车碰撞坏宝马车左后视镜为由,使用语言恐吓等手段,迫使罗某某不敢报警,并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方式,将1000元转到郭某某提供给团伙成员使用的微信账户,后谢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分赃。
3.20l8年7月10日l7时许,张某某、莫某某等团伙成员驾驶一辆使用假牌照的白色宝马车行驶至**高速**出口附近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巫某某驾驶着一辆大众小车(车牌为粤SR****),便使用螺丝砸巫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张某某、莫某某等人以巫的车碰撞坏宝马车左后视镜为由,采用暴力恐吓手段,迫使其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方式,将1000元转到郭某某提供给团伙成员使用的微信账户,后张某某、莫某某、郭某某等人分赃。
4.20l8年7月l1日中午,张某某、董某某(另作处理)、罗某某(另作处理)等团伙成员驾驶一辆使用假牌照的白色宝马车行驶至**高速**出口与**出口之间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向某某驾驶着一辆日产小车(车牌为粤B8****),便使用螺丝砸向**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张某某、董某某、罗某某等人以向**的车碰撞坏宝马车左后视镜为由,采用暴力恐吓手段,迫使向**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方式,将2000元转到郭某某提供给团伙成员使用的微信账户,后张某某、董某某、罗某某等人分赃。
5.2018年7月16日10时许,罗某某、王某甲等团伙成员驾驶一辆使用假牌照的白色宝马车行驶至**高速**路段伺机作案,后见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着一辆凯迪拉克小车(车牌为粤B8****),便使用螺丝砸林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罗某某、王某甲等人以林的车碰撞坏宝马车左后视镜为由,使用语言恐吓、欲抢手机等手段,迫使林某甲不敢报警,并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方式,将4000元转到郭某某提供给团伙成员使用的微信账户,再通过张某某支付宝账户中转,后罗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等人分赃。
6.20l8年7月l8日l0时许,陈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团伙成员驾驶一辆使用假牌照的白色宝马车行驶至**高速**大桥路段,见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着一辆宝马小车(车牌粤A6****),便使用螺丝砸王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陈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人以王的车碰坏宝马车左后视镜为由,使用语言恐吓等手段,迫使王某乙不敢报警和报保险,并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方式,将3000元转到郭某某提供给团伙成员使用的微信账户,后陈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分赃。
7.2018年7月19日10时许,莫某某、罗某某、王某甲等团伙成员驾驶一辆使用假牌照的白色宝马车行驶至**高速**隧道与**隧道之间路段,见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着一辆本田CRV小车(车牌粤B0****),便使用螺丝砸杨某某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莫某某、罗某某、王某甲等人以杨某某的车碰撞坏宝马车左后视镜为由,使用语言恐吓等手段,迫使杨某某不敢报警和报保险,并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方式,将1000元转到郭某某提供给团伙成员使用的微信账户,再通过张某某支付宝账户中转,后莫某某、罗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等人分赃。
8.20l8年7月20日l0时许,莫某某、郭某某等团伙成员驾驶一辆使用假牌照的白色宝马车行驶至驶至**高速**隧道附近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鞠某某驾驶着一辆丰田凯美瑞小车(车牌为苏MZ****),便使用螺丝砸鞠某某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莫某某、郭某某等人以鞠某某的车碰撞坏宝马车左后视镜为由,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鞠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方式,将7000元转到郭某某的微信账户,再通过张某某支付宝和微信账户中转,后莫某某、郭某某等人分赃。
9.20l8年7月24日l4时许,陈某某、王某甲等团伙成员驾驶一辆使用假牌照的黑色皇冠小车行驶在**收费站附近路段,见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驾驶的一辆白色奔驰小车,便使用螺丝砸刘某甲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陈某某、王某甲等人以刘某甲的车碰撞坏皇冠车左后视镜为由,使用语言恐吓等手段,声称要打人,迫使刘某甲及其弟弟刘某乙不敢报警和报保险,并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支付500元。
10.2018年8月8日2l时许,王某甲伙同二名团伙成员驾驶着一辆使用假牌照的白色宝马车行驶至**高速**镇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着一辆北京现代小车(车牌粤S4****),便使用螺丝砸李某某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王某甲等人以李某某的车碰撞坏宝马车左后视镜为由,使用语言恐吓等手段,并用手压着李某某的肩膀,迫使李不敢报警,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3800元给王某甲等人。
11.20l8年9月28日15时许,莫某某、王某甲等团伙成员驾驶着一辆使用假牌照的白色宝马车行驶至**高速广州市**区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着一辆宝马小车(车牌为豫JG****),便使用螺丝砸黄某某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莫某某、王某甲等人以黄某某的车碰撞坏其宝马车左后视镜为由,使用语言恐吓等手段,迫使黄某某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方式,将8200元转到团伙成员掌控的一微信账户,后莫某某、王某甲等人分赃。
12.20l8年l0月1日l4时许,莫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驾驶着一辆使用假牌照的白色宝马车行驶至**高速**服务区附近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林某乙驾驶着一辆福特小车(车牌为粤NN****),便使用螺丝砸林某乙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莫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林某乙的车碰撞坏其宝马车左后视镜为由,使用语言恐吓等手段,迫使林某乙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方式,将2000元转到郭某某提供给团伙成员使用的微信账户,后莫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分赃。
13.2019年1月23日7时许,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驾驶谢某某使用的黑色皇冠小车行驶在**路**镇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邓某某驾驶吉利牌小车(湘E4****),便使用螺丝砸邓某某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以邓某某的车碰撞坏其皇冠车左后视镜为由,使用语言恐吓等手段,迫使邓某某不敢报警,并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方式,将600元转到郭某某的微信账户,后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分赃。
14.20l9年l月24日7时许,郭某某、谢某某、陈某某驾驶着谢某某使用的黑色皇冠车辆行驶在**路**镇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黄某乙宝骏小车(赣BG****),便使用螺丝砸黄某乙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郭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等人以黄某乙的车碰撞坏其皇冠车左后视镜为由,使用语言恐吓等手段,迫使黄某乙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方式,将1800元转到郭某某的微信账户,后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分赃。
15.20l9年l月24日l9时许,郭某某、谢某某、陈某某驾驶谢某某使用的黑色丰田皇冠小车行驶在**镇**高速管理中心对出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许某某驾驶广汽本田小车(粤SV****),便使用螺丝砸许某某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以许某某的车碰撞坏其皇冠车左后视镜为由,使用语言恐吓等手段,迫使许某某通过微信扫码付款方式,将1600元转到郭某某的微信账户,后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分赃。
16.20l9年l月26日6时许,郭某某、谢某某、陈某某驾驶谢某某使用的黑色丰田皇冠小车行驶在**路**镇路段伺机作案,见被害人王某丙驾驶一辆五菱宏光小车(桂AS****),便使用螺丝砸王某丙的车辆,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假象。后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以王某丙的车碰撞坏其皇冠车左后视镜为由,使用语言恐吓等手段,迫使王某丙通过扫码付款方式将3700元转到郭某某支付宝账户,后未分赃便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1月26日,公安民警在东莞市**镇**公寓路口将王某甲、莫海峰抓获,在**镇**水库将谢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谢某某作案所使用的丰田皇冠车。2019年1月26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化州市**镇**酒店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皇冠车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谢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王某甲、陈某某、谢某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无视国法,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俊、曹 锋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王某甲、陈某某、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6册(光盘7张)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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