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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牛皮”,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号。2015年12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纪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郭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2时许,经购毒人员余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被告人郭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后,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贩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购入毒品,随后驾驶1辆二轮摩托车去至本区**镇**加油站旁边**路,将毒品转卖给余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在上址地面上查获白色透明晶体1包(净重0.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同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郭某某住处将其抓获。

同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公安机关控制下,再次联系张某某购买毒品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毒资。张某某通过“丢包”方式向被告人郭某某贩卖透明白色晶体4包(净重2.3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离开现场。公安人员随后查获上述毒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郭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贺星星

检察官助理  林泽能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1克、作案工具手机1部,摩托车1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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