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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福龙诈骗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郭福龙,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范婵媛,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福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郭福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杜某某、黄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福龙,听取了被告人郭福龙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杨某某、杜某某、黄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郭福龙在昆山市**区**湾**街**号经营昆山市**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期间,隐瞒自己公司经营困难及其自身经济状况恶化的真相,在明知自己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帮被害人买房为名,先后以购房定金、首付款、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杜某某、黄某甲等多人的购房款计295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郭福龙以购房定金、首付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购房款37500元。

2.2018年6月至9月,被告人郭福龙以购房定金、首付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孟某某购房款351000元。

3.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郭福龙以购房定金、首付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甲购房款141000元。

4.201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郭福龙以购房定金、首付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购房款211000元,期间为了防止被害人发现,伪造假的电子转账凭证欺骗被害人及房东。

5.201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郭福龙以购房定金、首付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吉某某购房款490000元。

6.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郭福龙以购房定金、首付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购房款818000元。

7.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郭福龙以购房定金、首付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曹某某购房款405000元。

8.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郭福龙以购房定金、首付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杜某某购房款320000元,期间为了防止被害人发现,其伪造假的电子转账凭证欺骗被害人及房东。

9.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郭福龙,以购房定金、首付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万某某购房款185000元。

被告人郭福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郭福龙退赃人民币5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房屋居间合同、转账记录、凭证等

2.证人许某某、黄某乙、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杜某某、黄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福龙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29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福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志平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福龙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普通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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