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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磊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郭磊磊,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界首市**办事处**街**巷**号**户。被告人郭磊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5日被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郭磊磊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磊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在案件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2日将本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郭磊磊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磊磊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事前预谋,在沭阳县**镇注册沭阳**纺织品有限公司、沭阳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企业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郭磊磊等人在收取票面金额6%至7.5%不等的好处费后,以上述公司名义向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价税合计6064923元,抵扣税款881228.24元。现分述如下:

1.2015年11月,被告人郭磊磊等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票面金额7%左右的好处费后,以沭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义向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赵某某(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价税合计2921775元,税额424531.5元,绍兴县兆凯纺织品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2.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郭磊磊等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票面金额7.5%的好处费后,以沭阳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义向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818307元,税额118899.34元,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3.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磊磊等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票面金额7.5%的好处费后,以沭阳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义向吴江市**纺织贸易部实际控制人王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面金额599351.28元,价税合计701241元,税额101889.72元,吴江市**纺织贸易部将上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4.2016年1月,被告人郭磊磊等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票面金额7.5%的好处费后,以沭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义向宁波市**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99600元,税额101651.28元,宁波市**服饰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5.2016年2月,被告人郭磊磊等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票面金额6%左右的好处费后,以沭阳**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义向浦江**针织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924000元,税额134256.4元,浦江**针织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另查明,被告人郭磊磊于2019年9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立案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舒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郭磊磊、同案关系人肖某某、赵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磊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磊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磊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磊磊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磊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磊磊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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