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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7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村**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谎称自己能够办理北京市小升初、幼升小择校入学事宜,以收取办理费用为由,在本市海淀区骗取梁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720余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4月至5月期间,以帮助办理到北京城市学院工作为由,在本市海淀区骗取智某某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骗取上述钱款后,用于公司经营、归还个人债务、赌博及消费等。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退还梁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莉宁

代理检察员:孙 佳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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